國度時代神選民必須遵守的十條行政
一、人不得妄自稱大,不得自尊為高,當敬拜神,尊神為高。
二、當行一切對神的工作有益的事,不該做毀壞神工作利益的事,當維護神的名、神的見證、神的工作。
三、神家的錢財、物質,包括一切財產都是人當納的祭物,這祭物除了祭司和神可以享用之外,任何人不得享用,因為人所獻的祭是供神享用的,而神只把祭物賜給祭司分享,其餘的任何人都沒有資格、沒有權利享用任何一點。因為人所獻的祭(包括錢財、物質可享之物)都是獻給神的,不是獻給人的。所以說人不應該享受這些東西,若人享受這些東西那就屬於偷吃祭物了。凡屬這樣的人都是猶大,因為猶大不光賣主,還偷取錢袋裡的錢花。
四、人有敗壞性情,更有情感,所以配搭事奉一律禁止異性單獨配搭,若發現一律開除,誰也不行。
五、不可論斷神,不可隨意議論神的事,當做人該做的,說人該說的,不要超越範圍,不要越過界限,警戒自己的口舌,保守自己的腳步,以免做出觸犯神性情的事。
六、當做人該做的事,當盡你的義務,當履行你的職責,當守住你的本分,你既信神就當為神的工作獻出你該獻的一份,否則,你不配吃喝神的話,不配寄存在神的家中。
七、在工作或教會的事務之中除了順服神之外,一切應聽命於被聖靈使用的人,違背一點也不行,得絕對聽從,不要分析對錯,或對或錯都與你無關,你只管絕對順服就是了。
八、人信神應該順服神、敬拜神,不應該高舉人,不應該仰望人,不應該把神看為老大,你所仰望的人看為老二,你是老三,在你的心中不應該有任何人的地位,不應該把人尤其是你所崇拜的人與神劃為等號,看為平等,這是神所不能容忍的。
九、當為教會的工作著想,當放下自己肉體的前途,對自己家庭的事應該當機立斷,應全心全人投入神的工作之中,應該以神的工作為主,以自己的生活為次,這才是聖徒該具備的體統。
十、對於每一個不信的親屬(你的兒女、丈夫、妻子或者你的姐妹或者你的父母等等)都不要生拉硬拽,神家不缺人口,不需要無用的人來充數,凡不是甘心信的都不要領進教會。這條是針對所有人說的,對於這事你們應該互相制約、互相監督、互相提醒,誰也不得觸犯,即使不信的親屬勉強進入教會,也不得給發書,不得給起新名,這樣的人不是神家的人,無論如何都要杜絕一切這類人進入教會。若是因著魔鬼侵入教會而給教會帶來了麻煩,那就將你本人開除或者限制起來,總之對於這件事,人人都應該有責任執行,但不能亂來,不得報私仇。